【背景說明】
有鑑於各界對於「PMI Taipei, Taiwan Chapter」與「社團法人國際專案管理學會台灣分會」之會員資格認定常有誤解,特在此加以說明並釐清。
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Taipei, Taiwan Chapter(簡稱「PMI, Taipei, Taiwan Chapter」或「PMI-TW」)於1999年成立,其成立流程係依PMI總會所規定,並提報Business Plan及by-laws經總會核准;欲加入PMI-TW者需依PMI總會之會員入會程序辦理。
而「社團法人國際專案管理學會台灣分會」(簡稱「學會」)係依總會指示各地分會應予以法制化,故依中華民國內政部社會司全國性社團相關規定於2003年所設立,其會員資格依本會章程規定。根據本會章程第七條(會員):
第 七 條 必須具有PMI國際專案管理學會總會台灣分會(Taipei, Taiwan Chapter) 之會員資格,從事或有志於專案管理發展之專業人員且符合下列任一資格者得申請入會,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即成為會員。
個人會員: 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持外國護照者,須具有中華民國居留權或工作證明。
學生會員: 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持有效學生證。
簡言之,「PMI-TW」會員身份為「學會」會員之必要條件,但非充分條件。
如上所述,既然「PMI-TW」與「學會」有各自成立之背景與條件,那「學會」可否代表「PMI-TW」,於總會行使權利?
「學會」成立的目的,原就是使「PMI-TW」在台灣的運作法制化,否則,學會與其他以專案管理為宗旨的社團又有何異?其次,PMI-TW理應召開年度會員大會(AGM; Annual General Meeting),而學會依章程亦應舉行年度會員大會,但若每年各自開一次會員大會,豈不勞師動眾且勞民傷財!由於學會會員必然是「PMI-TW」會員,故每年於國際論壇所舉行之會員大會,已同時滿足兩種會員大會之要件與目的。
那麼,會員大會所選舉出的理監事,到底是「學會」的理監事、還是「PMI-TW」的理事(Director of Board)呢? 首先,會員大會本身必須符合By-laws、社團法人章程、與主管機關規定,而選舉結果也須提報內政部社會司,所以會員大會所選舉出的理監事,皆為「學會」的理監事;而由於選舉人與被選舉人也必定同時具備「PMI-TW」會員身份,因此我們也會同時提報PMI總會我們的選舉結果,並登錄所有的Director of Board,故學會理監事亦同時擔任「PMI-TW」的Director of Board。這就是我們常常強調:理監事頭上會戴著「兩頂帽子」,必需同時遵守主管機關及美國總會的規定。
最後,如果有「PMI-TW」會員卻未加入「學會」會員,則其是否具有會員大會的選舉權?這樣是否又會影響其權益?
學會在台灣服務的對象,包含所有會員、PMI-TW會員、PMI會員、具備PMI證照(如PMP®)但未加入會員者、以及所有對專案管理興趣的各界人士,所以服務品質並不因會員身份而打折扣,至於會員專屬優惠,皆以「PMI-TW」為認定標準,所以是否加入「學會」,僅僅影響參與學會會員大會的選舉與被選舉權,而不影響其他權益。
加入「學會」,除必須擁有「PMI-TW」會員的必要條件外,亦需依章程完備加入程序,但所繳交給總會的分會會員費,已涵蓋學會的會員費了,所以僅是一個簡單的程序而已。期盼所有認同「學會」所做服務的朋友,都能加入「PMI-TW」並加入「學會」。請填寫以下的會員資料調查表,表達您同意加入「學會」的意願,即可完備程序。
社團法人國際專案管理學會台灣分會
PMI Taipei, Taiwan Chapter
理事長/President 高治中 Erik K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