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專案管理學會台灣分會章程
內政部108年12月17日台內團字第108007799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3年2月15日台內團字第113028057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團字第1150005177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5年03月台內團字第115010768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8年12月17日台內團字第108007799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3年2月15日台內團字第113028057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團字第1150005177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5年03月台內團字第1150107685號函准予備查
第 一 條
本組織之名稱為國際專案管理學會台灣分會,別稱PMI國際專案管理學會台灣分會(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Taiwan Chapter, PMI-Taiwan) (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係依據PMI國際專案管理學會台灣分會細則規程(PMI-Taiwan Chapter Bylaws)為準則,並符合中華民國人民團體法規定組織成之。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供PMI國際專案管理學會總會在台會員之各項服務。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 四 條
PMI國際專案管理學會總會設於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牛頓史奎爾市(Newtown Square, Pennsylvania, USA),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構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另任何以PMI相關為名在中華民國境內各縣市或以不同產業特性成立之各分支機構,亦需經理事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方得成立。
分支機構及會址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均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以舉辦及參加國際或國內性之學術研討會及其活動事項為主。
二、提供有志於專案管理發展之專業人員交流聯絡平台。
三、協助PMI國際專案管理學會總會在國內企業、學校團體、地方教育訓練機構、及專業組織內推動專案管理知識。
四、出版專案管理相關專業領域之平面及電子書籍、資訊刊物及學術論著。
五、承接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專案管理相關之顧問諮詢業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具有PMI國際專案管理學會總會之會員資格,從事或有志於專案管理發展之專業人員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經理事會審核後即為本會會員。
中華民國國籍,成年者;
持外國護照者,須具有效中華民國居留權或工作證明。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會員資格-經過審定,成為會員
第 十 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 十 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 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 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至多五人,候補監事至多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得票多寡為序遞補之,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 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 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以補足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 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監察會員履行章程事項。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 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僅補足本屆剩餘之任期。
第 二 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同一職位連任以兩次為限,且理事、監事連續任職以四次為限;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每屆期滿連任之理事或監事,不得逾改選理事或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受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及交辦事項,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之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職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三 十 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左:
一、入會年費
個人會員:美金二十元。
學生會員:美金二十元。
會費均以美金計算,由會員直接支付予美國總會,再由總會撥交本會支用。
二、基金及其孳息。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